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规定,劳动者追索工资、工伤医疗费或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 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 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站长、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翁齐 斌说,从维权工作站近年受理的案件类型看,工伤赔偿及追索工资类 劳动纠纷占到绝大部分,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劳动争议解决 规定了繁琐的程序,用人单位如果恶意拖延,可以先后提起工伤鉴定、 行政复议、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致使争议解决要拖好 几年,处于困境中的劳动者常常是无力负担维权成本,只能忍受权益 被侵害。规定小额工资、工伤医疗费等争议一裁终局将大大缩短争议 解决期间,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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