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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发生劳动争议可向三类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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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
向三类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三
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
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
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
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
任。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
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
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
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
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作者:未知    发表时间:2008-1-15 [打印该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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