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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三类行为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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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 (记者  刘羊旸)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
部部长刘继臣5日表示,近期,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
前的这段时间,以各种形式调整和变更现有劳动关系,以规避《劳动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些行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一是劝辞职工,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与部分职工特别是
工龄较长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订立新劳动合同。这一现
象客观上在部分区域内已引起连锁反应,形成一种“劝辞风潮”。
  二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
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三是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
  上述行为,有的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如以不同形式胁迫职工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未依《工会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经济性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企业作出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未经任何民主程序等。有的用人单位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违反现行法律,但存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
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故意。
  全总已经和正在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
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
行经济性裁员的,要求各级工会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
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
决不姑息。

  作者:未知    发表时间:2008-1-15 [打印该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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