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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末位淘汰制”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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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深圳12月13日电  (记者  彭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
工资司副巡视员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
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
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董平是在参加富士康科技集团《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时作上述
表示的。他说,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
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
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
  董平说,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
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
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
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说,能否胜任工作应该
以能否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标准为依据,但同样的岗位在不同的企业
其劳动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应该制订出相应岗位的劳动标准。当
然这个标准应该是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商讨制订出来的,不能是企业说
了算,把标准制订得高高的,故意让员工完不成。

  作者:未知    发表时间:2008-1-15 [打印该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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